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

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簡介




斯德哥爾摩地理位置: 為瑞典首都
經緯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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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緯59度19分秒,東經18度03分秒

一、公約沿革及內容
持久性有機污染物(POPs)造成的危害問題日益受到關注,國際間也著手推動管制工作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主導下,各國於1998年在蒙特婁展開談判,其後於2000年12月在約翰尼斯堡談判後敲定細節。2001年5月,一百多個國家的代表齊聚在瑞典斯德哥爾摩,在對條約內容做最後討論後,終於在23日正式簽署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」,又稱為「斯德哥爾摩公約」。
該公約於2001年通過後,隨即開放簽署,經三年多之推動,目前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,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。依據公約條文,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,該公約即開始生效。由於法國於今(2004)年2月17日成為公約第50個批准國,因此公約於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。(附件一)
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,其該條約明定涵蓋生產、進口、出口、處理和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各種管制措施,至於管制的物質,目前總共有三類12項,分別列於附件A至附件C。此外,公約也列有評估機制,做為未來新增管制項目之法源。
在公約管制的物質中,列為附件A者係人為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,包括了:阿特靈(Aldrin)、可氯丹(Chlordance)、地特靈(Dieldrin)、安特靈(Endrin)、飛佈達( Heptachlor)、六氯苯(Hexachlorobenzene )、滅蟻樂(Mirex)、毒殺芬(Toxaphene)、多氯聯苯(PCBs)。
至於第二類化學品(附件B),其仍人類刻意製造與使用者,目前僅有DDT一項。第三類附件C所列的化學物質,則是源自非刻意製造的毒性化學物質,共包括戴奧辛(Dioxins)、呋喃(Furans)、六氯苯(Hexachlorobenzene )及多氯聯苯(PCBs)等。
其中附件A之物質在公約生效後,即全面予以禁用。然而對於DDT,則因為許多多貧困國家仍利用其撲滅瘧疾病媒蚊,而而多氯聯苯則被廣泛使用於變壓器上,故將在取得適當且負擔得起的替代品後,再逐步予以禁用。
二、未來公約推動方向
斯德哥爾摩公約簽署後,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即以全球環境基金(GEF)為主要的財務機制,推動相關作業。目前在GEF的支持下,共超過120個開發中國家,已開始進行規劃相關的執行計畫,而GEF也協助各國確認國內堆積的POP數量。
在斯德哥爾摩公約正式生效後,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表示第一次締約國大會將在2005年5月初在烏拉圭的東岬市舉行,討論後續公約推動的重要事項(詳附件二),包括了:
l 成立POPs審查委員會已決定增加管制清單:公約目前管制清單為12種化學物,被環保團體及學界批評管制範圍太過狹窄。為彌補此一缺點,UNEP依公約推動成立POPs的審查委員會,做為管制評估的正式機制,以利擴大管制名單。
l 協助各國擬定執行計畫:GEF已補助120個開發中國家,進行規劃相關的執行計畫工作。
l 發展DDT替代品/技術:許多瘧疾疫區國家,仍賴DDT做為滅蚊殺蟲劑,為加速淘汰DDT,須儘速研發經濟、有效又環境友善的替代品或替代技術。
l 調查POPs於環境及人體中之含量,以做為公約推動績效之評估指標。
l 確定最佳環境措施及最佳可行技術之規範等:
UNEP於今年初已開始研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(POPs)管制規範,並表示草擬時,須將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的困難點納入考量,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因素。(附件三)
三、各國因應動態
歐盟:歐委會於2003年6月間,提案建議歐盟批准斯德哥爾摩公約,另外,歐委會也提出執行上述公約的執行法令,以期能快速的批准公約並建立比POPs公約更嚴格的管制要求。今年6月,歐盟管制持POPs之製造、銷售與使用的法令正式生效。該項新法令係修正1979年特定物質之銷售與使用禁止指令,做為執行1998年跨國境空氣污染物質公約及2001年斯德哥爾摩公約之用。(附件四)
日本:日本國會於2002年7月25日通過斯德哥爾摩公約,日本環境省並決定將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列入特別管理廢棄物項目中。日本對於POPs之管理,目前可分成三大類,包括由垃圾焚化所產生的戴奧辛等[非意圖的生成物]類、DDT等[農藥]類、和PCB等[工業原料]類。環境省將在確定處理方法後,將其納入特別管理廢棄物之項目中加強管制。(附件五)
美國:美國至今仍未批准斯德哥爾摩公約,唯美國環保署署長曾對外表示,該國支持斯德哥爾摩公約並承諾批准該公約。但在美國批准該公約前,相關法令須加修正,其包括毒性物質管制法(TSCA)與聯邦殺蟲劑、去霉劑與殺鼠劑法(FIFRA)在內(附件六)。雖然外界一直批評美國動作緩慢,但熟悉國會運作者估計,今年內法案於國會通過的可能性不高。
中國:中國環境總局表示,已向人民大會提案要求批准斯德哥爾摩公約,雖然政府表示已在尋求POPs之替代品,但是官員及學界都認為這項工作充滿困難,例如對境內數萬噸的廢棄PCBs,官方並無資料可確認其下落,因此中國將努力建立國家化學物質暨殺蟲劑管理系統、達成有害化學物質之安全處理、並將尋求國際資金及技術援助。中國目前仍在製造並使用4種公約管制物質。(附件七)
四、結論及建議
依據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,其中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包括: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、生物濃縮、生物轉化等作用者,因此在管制法源上,已具備管制POPs之基礎。而在管制措施方面,經公告列管之毒化物,環保署可依法公告禁止、限制其運作,同時運作人也須依規定紀錄、申報等,故亦符合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規定。
至於斯德斯德哥爾摩公約目前管制的12項化學物質,多數已經公告列管為毒化物,包括多氯聯苯、可氯丹及地特靈、滴滴涕、毒殺芬、安特靈、飛佈達、阿特靈、靈丹等七種農藥及六氯苯等,其管制規定多為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及使用。而目前未管制者僅存滅蟻樂(Mirex)、戴奧辛(Dioxins)、呋喃(Furans),然前者僅為農業用途,而國內並未核准此一藥劑之使用,而戴奧辛及呋喃兩項則為製程之副產物,故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,而係以相關排放標準方式列管。
由於我國毒性化學物質及農藥相關法規,已符合斯德哥爾摩公約之規定,而公約管制對象也多已納入管理,故該公約近期內應不會對我國造成直接影響。然而在將三年間,該公約卻已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,及59個國家的批准,顯示國際間對於管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共識。未來,配合公約逐漸增加管制名單的動向,我國如何明確訂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政策,將是必須思考的一項課題。

參考資料:
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簡介 http://www.epa.gov.tw/attachment_file/%C1p%A6X%B0%EA%B4%B5%BCw%AD%F4%BA%B8%BC%AF%A4%BD%AC%F9%C2%B2%A4%B6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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